我们的当事人及其家人怀揣美国梦,向一个区域中心EB-5项目投入了50万美元,该项目建成并开办了一所特许学校。他们完全按照项目要求行事,然而,当移民局审查其解除绿卡附加条件的申请时,这家人万万没有料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该机构认定项目记录遭到伪造,其资金流向不可信,遂拒绝了其I-829表格申请。随后,一份后续动议被驳回,全家被置于递解程序之中。这是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最严重认定之一,且从书面记录来看,似乎确有依据。我们对此提出异议。我们将案件诉诸移民法庭,从头重建财务记录,证明该机构的结论有误,确立了该投资已符合EB-5项目每一项要求的事实。移民法官最终移民法官解除了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绿卡上的附加条件。
2012年,我们的当事人向一个集合EB-5项目投入50万美元,即佛罗里达州公立特许学校EB-5项目有限合伙企业("NCE"),该项目为移民局认定的区域中心项目。来自24位投资者的集合资本共计1200万美元,贷给Charter DC Homestead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在佛罗里达州霍姆斯特德市建造一所特许学校。当事人及其家人获批有条件永久居留权,学校随后建成,学校顺利建成,并于2014至2015学年正式开学。从各方面来看,这笔投资都完全实现了其既定承诺。
然而,问题随之出现。项目记录中出现了一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且该问题贯穿于与该投资相关的多份文件之中。
在审查其I-829表格时,移民局将这一不一致视为篡改的迹象,认定文件遭到篡改、资金流向存在伪造,并认为当事人未能证明投资已持续维持或已创造规定数量的就业岗位。基于此,移民局于2022年拒绝了该申请。此后提交了I-290B重新打开动议,移民局于2024年予以驳回,裁定所提供的解释不足以改变结果。该家庭的有条件身份随即被终止,并被纳入递解程序。
从书面来看,I-829被拒不过是一次程序上的挫折。但对这个家庭而言,它威胁到了他们十余年来所建立的一切。这次被拒不仅仅是关闭了一个案件,更剥夺了他们的身份,迫使他们在已投入50万美元、等待多年、并亲眼目睹所资助项目落成开业之后,还不得不面对递解的指控。
摆在他们面前的,是一个截止期限、一份正式的伪造记录认定,以及一条从表面上看与该机构指控完全吻合的文件链。许多申请人,乃至许多律师,看到"伪造"二字和被驳回的上诉,都会认为案件已无转机。然而我们没有。
当USCIS拒绝I-829申请时,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6A条及《联邦法规》第8编第216.6(d)条,案件将移交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官对申请进行独立审查,且举证责任转由政府承担,须证明投资者不具备资格。更换审理机构是一个突破口,但突破口并不等于胜利,案件记录仍需重新构建。
于是,我们建立了一套移民局审查程序从未形成的案件记录——这不是例行申请,而是一份完整、可独立核实的记录,专门针对伪造认定正面回应。我们没有就移民局所质疑的文件重复争辩,而是通过争议之外的来源确立投资的真实性,证明被拒的核心问题在于文件记录的瑕疵,而非任何不法行为的证据,并表明该投资在每一个实质意义上均符合EB-5项目的要求:资金已投入并持续维持,项目已实际建成并投入运营,就业岗位已切实创造。
移民法官批准了I-829申请,认定该家庭不应被递解出境,并撤销了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永久居留权所附加的条件。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放弃上诉。
此次批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结案。它恢复了这个家庭跨越重洋、耗费十年所争取到的永久居留权,一并解除了全家面临的驱逐威胁,也为日后申请美国公民身份铺平了道路。这正是一份精心构建的案件记录所能带来的成果,不仅仅是一次申请获批,更是让一个家庭的未来重新站稳脚跟。
这个案件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是:I-829被拒,即便涉及"伪造"或"篡改"记录的认定,即便上诉已遭驳回,也并非终点。通过移民法庭的独立全面审查、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再加上愿意下功夫处理复杂案件记录的经验丰富律师,一份看似致命的拒绝仍有可能被推翻。
被拒通常会终止您的附条件居留身份,并将案件移交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官对申请进行独立审查。被拒并不意味着您的身份就此终止,但后续步骤有时间限制,须尽快处理。
并非如此。正如本案所示,听起来严重的认定,可能不过源于文书或记录保存上的疏漏,而非投资本身存在任何实质问题。只要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这类被拒完全有可能得到有效回应并最终被推翻。
通常还有。即便机构层面的动议已遭驳回,递解程序仍可在移民法官面前提供一次独立的全面审查机会,且举证责任转由政府承担,须证明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由政府承担。在此类程序中,国土安全部须以证据优势证明附条件居留身份的终止具有正当依据。
会。当多名投资人依赖同一项目记录时,单一文件问题可能以相同方式波及多份申请。但您的案件仍将依据您自身的事实与证据单独评估。
李想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为EB-5投资者提供I-829申请、移民局拒绝裁定及与投资移民绿卡相关的递解程序的代理服务。移民事务受联邦法律管辖,我们在洛杉矶和达拉斯均设有办公室,承接全美各州投资者的案件。
曾投资佛罗里达州公立特许学校EB-5项目有限合伙企业?该项目为24位投资者的集合投资,本次被拒核心所涉及的记录为项目所有投资者共享。如果您也投资了该项目,且您的I-829申请已遭拒绝或受到质疑,可能涉及同类文件问题。正如本案所示,这类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每份申请均取决于其自身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结果因案而异,我们非常乐意审查您的情况。
如果您已收到I-829被拒通知、拒绝意向通知、被驳回的动议,或将您纳入递解程序的通知,请在截止期限届满前联系我们,无论您身处全国何处。立即致电李想律师事务所,电话 (626) 800-482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sabrinali.law,了解您的法律选项。
本案例研究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案件结果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任何结果均无法保证,过往结果亦不预示未来结果。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识别信息已予以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