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因 EB-5 投资移民项目出现问题,其 I-829 解除条件永久居民申请被拒,并因此收到《出庭通知书》(Notice to Appear, NTA)、案件被移送至移民法庭后,委托李想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移民事务。尽管客户当时正面临递解出境程序,但其已持有获批的 I-140 职业移民申请,且海外的移民签证面谈已排期完成。
在全面评估案件背景与程序进展后,本所制定了清晰而精准的法律策略,申请庭前自愿离境(Pre-Conclusion Voluntary Departure),使客户能够以合法、有序的方式离开美国,并通过领事程序继续完成移民流程。凭借一份结构严谨、证据充分的动议,移民法官在提交申请后仅两周内即批准了自愿离境请求。
客户最初系基于获批的 I-526 投资移民申请(EB-5),以临时绿卡身份入境美国。随后,其 I-829 解除条件申请被移民局拒绝,案件因此进入移民法庭程序。尽管如此,客户在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守美国移民法律要求,持续与 USCIS 保持沟通,并积极探索和推进其他合法移民路径,为后续的法律策略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随后的数年中,客户通过新的雇主,成功获得了EB-2 及 EB-3 职业移民类别的批准。在移民法庭正式启动递解程序时,国家签证中心(NVC)已完成所有文件处理,并成功为客户安排了美国驻外领事馆的移民签证面谈。基于案件所处的这一关键阶段,本所判断,申请庭前自愿离境是最有利于保护客户长期移民利益、避免不必要负面后果的最佳策略。
李想律师事务所团队代表客户向移民法庭提交了一份内容详实、论证严谨的《自愿离境动议》,清楚表明客户完全符合《移民与国籍法》(INA)第 240B(a) 条规定的庭前自愿离境资格。
动议重点强调了以下关键因素:
该动议辅以宣誓陈述及相关书面证据,充分说明批准自愿离境不仅有助于司法效率,也符合公平与正义原则。
移民法庭在动议提交后两周内即作出批准决定,并给予客户充足时间安排离境事宜,并按计划参加海外移民签证面谈。通过成功争取自愿离境,而非递解出境令,本所帮助客户避免了递解所带来的严重移民后果,同时最大程度保留了其合法返回美国的资格与机会。
自愿离境是指在移民法庭程序中,当事人经法官批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离开美国,而非被正式裁定递解出境。与递解出境令相比,自愿离境可以帮助当事人避免许多长期且严重的移民法律后果。在操作得当的情况下,
自愿离境尤其适用于以下人群:
在专业法律指导下,自愿离境不仅可以合法结束法庭案件,更能为未来的移民路径保留空间。
本案充分体现了在递解程序中,前瞻性思维与精细化策略的重要性。当自愿离境被正确、及时地运用时,它可以成为保护客户长期移民目标的有力法律工具。在李想律师事务所,我们会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即便在高风险的递解案件中,也能果断出击,为客户争取最优结果。
如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的移民困境,欢迎致电 李想律师事务所中文热线 626-800-4820,添加微信 sabrinaliesq,或发送邮件至 info@sabrinali.law 预约咨询。我们经验丰富的移民法律团队,将以专业、严谨且负责任的态度,为您争取公平的法律程序,最大程度维护您的移民权益,助您把握重新规划未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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