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因为曾经在旅行授权电子系统 (ESTA) 申请中隐瞒了拒签纪录,被指移民欺诈,因此申请婚姻绿卡收到意向拒绝。
移民局的拒绝信中指出,客户曾经被拒绝美国学生签证。后来,在申请旅游签证 B1/2 时,在提交旅行授权电子系统 (ESTA) 申请上,对于是否曾被拒绝美国签证的问题上回答 “否”。即使在后面多次提交 ESTA 签证时,客户仍然填写从未被拒绝美国签证。
移民局解释,在ESTA申请申明中,明确告知 “您或指定的第三方代表所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正确。如果您在您或代表提交的申请中明知故意地作出重大虚假成熟,您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
移民局指出申请人曾在三份 ESTA 签证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从而确定申请人不具备调整身份的资格。并且,客人超期滞留美国,必须在 33 天离开美国。
客户收到信件后,马上联系上李想律师。李想律师分析到移民局对客户多次提供不实信息不满,客人曾经自己提交了一个书面解释回复移民局的意向拒绝。如果再提交一个新的申请重复自己之前解释,移民局不会采纳。一旦客人被要求离境,也将面临 3 年或 10 年不能再入境美国的惩罚。
尽管这个案件有一定的难度,但李想律师表示还是有信心为客人处理。最后,客人在李想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提交第二次 I-485 的申请,并最终获得移民局的批准,客人成功获得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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